
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某宏等82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日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方达夫副主任作为本案被告人郑某娟涉嫌诈骗罪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以被告人郑某宏为首的诈骗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无任何荐股资质的情况下,登记成立了“合肥盛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合肥满堂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随后,以公司名义在网络上发布招聘话务员、推销员的信息,吸收涉世未深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行培训后,让这些员工通过拨号软件拨打电话“开发”外地客户,以冒充私募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股票交易“内幕信息”等手段骗取客户信任。 接着索要客户的QQ号码,让客户加入内部QQ群,诱导客户缴纳会员费,从而实施诈骗。该诈骗团伙的作案对象涉及福建、浙江、安徽等多个省份。此案涉罪人员82名,除3名为80后,其余79名均为90后,年龄最大的35岁,最小的仅17岁,涉案人员多是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和刚刚踏入社会的毕业生,却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社会阅历等原因参与到本次犯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宏等8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私募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股票交易“内幕信息”等手段骗取他人881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郑某宏、郑某娟等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系诈骗罪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但郑某娟辩护人方达夫律师认为:郑某娟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从公司架构看,郑丽娟属于统计员,共同列为主犯打击面过款。本案的公司的薪资和抽成情况,郑丽娟不知情也不参与,由郑某宏、总监和主管决定,且调整过,郑某娟授意于郑某宏。从公司诈骗手法来说,郑某娟毫不知情,郑某娟只认识10位被告人,其他都不认识。郑某娟没有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对违法犯罪活动没有合意,也没有合谋。认为郑某娟所参与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对其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某娟还有一系列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从第一次供述到开庭均如实供述,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应综合以上情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多、涉案情节复杂,庭审持续了20多个小时。最终,法院经查明,依法采纳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娟的辩护人方达夫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郑某娟等在内的6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情节。并于2016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2016)闽0104刑初859号判决书,其中判决被告人郑某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